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为了满足其公共服务需要,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向全社会采购或委托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具有公共属性的特征,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及财政资金效益。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权利和义务的边界也分得越来越清,当供应商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就会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就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供应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给相关主体带来了新的挑战。下面,笔者分析一下政采质疑投诉的原因,并就如何化解这一矛盾谈几点认识,供同行参考借鉴。
一、常见情形
质疑有:对采购文件有疑义、对采购过程不满意、对采购结果不认可几种情况;投诉是因对质疑处理不满而引发的。常见情形有:
(一)采购文件不当。当供应商认为采购需求及采购文件中的一些条款具有倾向性、排他性,致使多家供应商不能正常参与采购项目;或者认为设置的评审因素不符合实际且与采购项目无太大关系;采购方式不当以及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时提质疑。
(二)采购过程不妥。供应商认为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符合规定;或者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采购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在某些方面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时提质疑。
(三)采购结果不公。供应商认为中标单位不符合资格要求、投标虚假响应、提供虚假材料、涉嫌串通投标、中标价偏高以及评审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就提质疑。
(四)应对质疑不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未能及时做出妥当的处理,要么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要么其答复得不到认可;致使项目争议无法在质疑阶段得到有效解决的将会引发投诉。
二、原因分析
政府采购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采购到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之所以发生质疑投诉,原因大致有:
(一)政策掌握不透。一是刚入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不熟悉政策法规,也不了解相关程序,一旦没有中标,就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便提质疑;二是一些供应商对市场行情和行业要求把握得不准,片面认为中标人的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虚假应标情形;三是一些供应商认为借助质疑可知其评审失分情况及“落标”原因;四是还有的认为“组团”质疑有一定的说服力,借此可以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进行施压,以达到修改采购文件或改变采购结果之目的。
(二)业主不够尽责。一是因采购人具有确定采购需求和参与评审的自主权,为了追求特定的采购结果,在编制采购需求、参加项目评审时明显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行为,从而引发质疑;二是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前期,对产品或服务缺乏详细了解,盲目借鉴同类项目的采购需求,因技术偏差较大进而引发质疑;三是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时不了解市场行情,对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走向缺乏深入调研,致使采购需求定位不准,采购文件“漏洞”较多,进而引发质疑。
(三)代理不太严谨。一是代理机构业务人员不熟悉采购法律法规,专业性欠缺,不能准确辨识采购文件中的“漏洞”,导致采购文件中存在一些明显错误以及前后矛盾的情况;二是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对项目准备不足,现场把控能力较差,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开评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致使供应商对得分情况存在诸多疑问,进而引发质疑。
(四)评审不很专业。一是项目评审过程中,既熟悉政策法规又懂得专业技术的专家比较少,而且评委会通常都采用“分工评审”的方式来评审项目,缺乏“复核”环节,差错率比较高;二是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时,既不能充分发表意见,又不做深度分析,评审的片面性和随意性都比较大,结果往往出错,进而引发质疑。
(五)做法不被认可。一是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缺乏应有的信任,认为代理机构就是业主的“代言人”,如采购人“偏好”某种产品或服务,便认为其中必有“猫腻”,当项目出现比较模糊的争议事项时首先是提出质疑,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解释不到位,便升级为投诉;二是因供应商对市场信息掌握的不足,对中标产品的了解与厂家提供的信息存在着差异,加之市场信息更新往往滞后,不仅容易引发质疑,而且在处理质疑这一阶段内,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且受制于7个工作日的解决时限,对于虚假响应、提供虚假材料等方面的事项,多数都无法核实清楚,于是,供应商便认为这是“不作为”,在自身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条件下便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二、对策建议
质疑投诉是市场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法律法规认可的救剂方式,属于正常的市场法治行为,为有效化解这一矛盾,应坚持做到以下“七化”。
(一)“量化”采购需求。采购人在认定采购需求时应非常慎重,对于预算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的项目,务必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提前聘请资深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对一些关键要素和技术指标进行量化,防止出现技术性偏差,一方面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同时理顺采购路径,完善本地区范围内“过往”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公开部分)、中标产品、型号、价格等重要信息,并统一归集到政府采购资源库当中,为新项目制定采购需求提供重要数据参考。如:采购一批电梯,就在资源库中搜索“电梯”一词,即可出现此类项目的历史成交数据信息,帮助采购人详细了解此类项目的采购需求。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以“量化”方式拟定采购需求,摒弃歧视性或倾向性条款,提高采购透明化程度,有效化解质疑投诉。
(二)“固化”采购模板。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网上操作已成为“常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对采购文件进行规范,分门别类地制作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蹉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标准化采购模板,并对采购方式的变更提出硬性要求,固化通用性条款,严把技术性条款,确保进场交易的采购文本科学合理、准确实用,有效防范质疑投诉。
(三)“细化”采购文件。代理机构在协助采购人制作采购文件时,一定要熟悉项目的基本情况,多加分析,认真梳理,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其它不合理因素”等方面对采购文件进行编制;并从”受领、分派、文件制作、审核把关、公示”等各个环节,实行层级式管理,对照《负面清单》逐条逐项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采购文件合法合规。
(四)“减化”采购流程。采购人要切实发挥主体责任的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对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都要排查,从“项目受理、计划下达、文件编制、公告发布(含变更)、专家抽取、专家评审、结果公示以及档案归集”等各个环节,认真查找“堵点”和“断点”,减化业务流程,规范采购行为,大力开展“不见面”开标,积极推行“远程异地评标”评标,以“网上运行”替代“人工操作”,以完备的工作流程“屏蔽”质疑投诉。
(五)“优化”代理服务。目前,全国上下都倡导“放管服”改革,代理机构要顺应当前形势,提高业务技能,做好专业服务。一是坚持对业务骨干适时进行培训,熟悉法律法规,掌握各种采购方式的应用法则,夯实电子化采购的基础,提升团队专业化水平,把一些“苗头性”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二是根据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及一些质疑投诉事项,梳理汇总成《常见易发业务问题清单》,并及时对照检查,避免出现同类错误;三是交流运行规则,共享工作经验,提高应对问题的能力,互帮互助,互促共进;四是“关口”前移,做好服务,对急办项目、重点项目、技术要求比较高的项目,要提前介入,安排专人与采购人“对接”,掌握第一手材料,有针对性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以优质高效服务防范和化解矛盾。
(六)“净化”评审秩序。实践中,因专家评审不严谨而出现错误,尽而引发质疑投诉的案例十分常见,因此,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整顿行业评审作风势在必行。一是要求专家对供应商的打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签字,并将评分表嵌入公共资源采购平台,形成可追溯查询机制,提高专家打分的审慎性;二是对供应商异常低价的认定,以及否决为投标无效的情形,要求评委会进行充分论证,详细说明原因,防止出现错误;三是评标完成后,要求评委会对打分情况进行复核,增加一道“工序”,减少评审错误;四是完善专家评审奖惩机制,对于因专家评审错误而引发的质疑投诉,交易平台可记录在册,并适时上报监管部门,依照制度给予批评惩罚,对于在评审过程中“业务素质强,职业道德好,评审质量高”,并能维护“三公”原则的专家,可以给予表彰奖励;五是定期加强专家培训,从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政风行风等方面,对评审专家适时“充电”,完善评审制度,净化评审秩序,有效降低质疑投诉。
(七)“强化”监督管理。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注重检查结果的运用。一是将采购人的采购项目规范化程度与预算管理直接“挂钩”,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边整边改,加强督促,真正做到“防病于未发,治病于萌芽”;二是推行“审采分离”机制,对年度采购项目实行审核检查,扎牢政采“篱笆”,补齐工作“短板”,规范采购流程,依法合规运作;三是通过典型案例、普法视频及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供应商进行培训,及时纠正供应商违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营造诚实守信的采购环境。
时下,政府采购受众群体越来越庞大,项目建设在一步步迈向规范化渠道,各交易主体应依法行事,恪守行规,规范运作,合作共赢,在创新上做“加法”、在流程上做“减法”,在服务上做“乘法”,在收费上做“除法”,始终秉持“三公一诚”原则,就一定能实现“零”质疑投诉的采购目标。